河北工业大学土木与交通学院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突出学术成果多元化,强化研究生分类培养,引导和促进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系列高水平学术成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河北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学术成果要求的指导意见(试行)》(河北工大〔2024〕14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含同等学力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成果标准与制定
第五条 研究生学术成果可以学术期刊论文、专著、成果奖励、专利、标准、成果转化等形式呈现。相关创新成果可作为评价学位论文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须公开发表(含已获取DOI号的online状态)。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应见刊或具备检索收录证明。如学术论文只录用未正式发表,需提交学术期刊编辑部的录用通知邮件、投稿录用的论文复印件及承诺书,由导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被认定为有效学术论文。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3篇与博士学位论文课题紧密相关的B级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硕博连续攻读博士研究生至少2篇A级学术论文;非硕博连续攻读博士研究生至少1篇A级学术论文),且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至少有1篇。
第九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至少发表1篇与硕士学位论文题目紧密相关的C级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含论文被期刊录用),或者申报获得1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需取得公开号)。
第十条 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导师须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至少发表1篇与硕士学位论文题目紧密相关的C级及以上级别学术论文(含论文被期刊录用),或者申报获得1项实用新型及以上专利(含专利取得公开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发表SCI学术论文所在期刊投稿当年及前五年为预警期刊,该论文不能作为毕业成果使用;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发表的SCI学术论文三区开源期刊至多1篇,四区开源期刊不可用于学位申请;非硕博连续攻读博士研究生发表的SCI学术论文作为毕业成果开源期刊至多1篇。
第十二条 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以第一作者以河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导师为团队负责人时可指定团队成员作为通讯作者,导师需同时作为作者成员。
第四章 署名要求
第十三条 期刊论文、专著: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
第十四条 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奖励署名单位含河北工业大学,省部级科技奖励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
第十五条 专利:研究生排序第一或导师排序第一、研究生排序第二,且研究生排序未发生过变更、第一专利权人署名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
第十六条 标准:研究生为署名人之一,署名单位含河北工业大学。
第十七条 其他未明确要求的,原则上研究生排序第一,或导师排序第一、研究生排序第二,第一完成单位为河北工业大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研究生要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如提交的成果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学院将依据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级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土木与交通学院
2024年8月20日